淺議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對策
發布時間:2016/11/1 來源:論文網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與電子產品的普及,電磁輻射已經成為我國城鄉日益嚴重的重要污染源。本文針對我國電磁輻射污染治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加強理論研究,嚴守現....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與電子產品的普及,電磁輻射已經成為我國城鄉日益嚴重的重要污染源。本文針對我國電磁輻射污染治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加強理論研究,嚴守現有立法;普及事前預防意識,確立風險預防原則;建立統一標準,條件成熟時制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等等。
一、電磁輻射污染概述
電磁輻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類使用電磁輻射的器具而泄露的電磁能量流傳播到社區的室內外空氣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質、頻率、強度和持續時間等綜合影響而引起該區居民中一些人和眾多人的不適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惡劣影響。我國目前的電磁輻射污染嚴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隨著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斷加大,城鄉居民家用電器的迅速增加以及電力、通信、交通事業的發展,電磁輻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農村擴散的趨勢,與電磁輻射污染引起的種種糾紛也日益增多并多數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決。
二、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
(一)科學研究不足,法律發展滯后
目前,電磁輻射污染對人體致害的機理還未完全明確,電磁輻射的安全標準、電磁輻射污染與人體健康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科學研究上尚無定論,客觀上造成了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難。由于法律理論研究的不足,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相關的產業部門就電磁輻射污染對人體危害性認識也普遍不足,這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律的滯后。我國的《城市規劃法》、《電信條例》、《電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考慮電磁輻射污染的因素。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從整體上缺乏規劃,單個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選址不當的現象大量地“合法”存在。
(二)風險防范意識不足,末端治理不力
由于電磁輻射隱蔽性、潛伏性等特征決定了這種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況下很難被人們所意識到,所以風險預防就顯得更為重要,但是現實中,射頻設備集中使用的單位、部門間因為重經濟效益而忽視周圍輻射環境的保護的情況大量存在,生產家用電器設備、產品的廠家也以其危害性沒有得到科學上的證實為由忽視對于這種無形污染源的控制。雖然說風險預防不等于完全消滅風險,但是對于電磁輻射污染而言,對其進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費巨大,需要采取大規模搬遷等方案作為解決辦法,而這些原本是可以通過對城市建設的科學布局、合理規劃就可以避免的。
(三)現行立法缺失,標準尺度不一
現有電磁輻射污染方面立法僅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現環境保護部)頒布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1988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電磁輻射防護規定》和1989年國家衛生部發布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規范性法律文件,在《憲法》和《環境保護法》中均沒有明確規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缺少單行法律。此外,電磁輻射的國家標準過于陳舊,且存在嚴重空白和內容沖突。有些標準雖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統一,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有關檢測部門和執法部門在援用標準尺度不一,這對于消費者而言,仍然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三、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對策
(一)加強理論研究,嚴守現有立法
法律發展的滯后源自法學理論研究的不足,而關于電磁輻射污染這一新型污染的法學理論研究往往必須依賴于物理、生物、醫學等相關自然科學的發展程度。同時,在此基礎上加強關于電磁輻射污染帶來的各種糾紛的法學理論研究,真正讓立法者立法有理可依,有據可循。更要注意的是,這些理論研究也不能是紙上談兵,必須理論聯系實踐。
雖然目前我國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尚不健全,但是也并非是無法可依。《電磁輻射防護規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都有對于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具體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廣播設施保護條例》、《行政許可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中也可以找到控制污染源、解決污染引發糾紛的法律依據。所以筆者認為,嚴守現有立法對于緩解現階段電磁輻射污染情況,減少并及時解決由污染帶來的各種糾紛具有一定效果。
(二)普及事前預防意識,確立風險預防原則
我國公民對于這種隱藏性、潛伏性強的新型污染預防意識薄弱,很多時候甚至是在電磁輻射的損害結果產生后才意識到這種污染的存在。因此,對于我國公民、單位普及關于電磁輻射污染的預防意識是急需重視的環節。
另外,電磁輻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它的產生甚至是結果都不易被人們所察覺,而一旦污染發生,產生的損害結果將是影響巨大的。因此,僅僅通過宣傳教育的軟性手段是不足的,還必須在法律法規中確立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的確立能夠有效地在事前采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環境惡化的可能性,這也是當前世界各國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但是,風險預防不等于完全消滅風險。電磁輻射相關產業是風險與收益并存的行業,既不能對風險視而不見,也不能為了預防風險而停止發展。風險預防原則要求根據人體健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將人為電磁輻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而不是消滅電磁輻射。
(三)建立統一標準,條件成熟時制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
我們當前要做的首先是應當盡快統一電磁輻射強度國家標準,并明確其適用范圍,特別是要制定多輻射源的國家標準。這不僅僅是為執法司法提供依據,對于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產品的出口外銷也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統一標準的確立只是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一個方面,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推進與電子科技的日新月異,電磁輻射污染終會像水污染、土壤污染一樣成為一個不得不由國家立法所解決的問題。我國目前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電磁輻射管理經驗,對電磁輻射污染的科學防治也在研究之中,當條件成熟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是發展的必然趨勢。一部完整的立法應該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都有比較全面的規定,具體到《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而言,筆者認為,應該重點包括以下內容:基本原則方面,上文提到的風險預防原則具體到立法中應該體現為預防優先、科學控制、統一規劃這三者的結合,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民主、環境責任原則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中也應該有所體現。基本制度方面除了傳統的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以外,還應該特別注意建立健全如電磁輻射規劃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特殊群體保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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