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壓力顯而易見 污染源普查助力環保產業發展
發布時間:2016-11-4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我國將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毋庸多言,我國在經濟發展快速增長的過程中,對于....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我國將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毋庸多言,我國在經濟發展快速增長的過程中,對于環境的壓力早就顯而易見,為此,我國也出臺大量政策改善這一現狀,而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早在2007年開展的首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就對我國環保工作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了10年的發展,工業經濟的增長、社會人口結構的變化、農村面源的雜亂,以及污染源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的轉變都顯示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很有必要。
《通知》提出,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對于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此次普查分為三個階段,今年四季度至明年年底,完成第一階段,即前期準備;到2018年底是第二階段,完成普查并建設數據庫;第三階段在2019年,對普查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布。
可見,依法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僅有利于我國制定實施有效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也可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而這些推動需要一個基礎,就是環保產業的發展。換句話說,第二次普查的開始也是環保產業得以發展的又一利好政策。
業內人士表示,在“城市生活”治理市場已趨飽和、“農村生活”治理市場正開始發育的同時,前期因為執法監管不到位而沒能真正發育起來的是工業企業污染治理的市場。這次普查,將開啟最為龐大的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市場,將為環保產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增長動力。
而在首次全國污染普查工作完成之后,對環保產業的促進作用就已經顯現。近10年來,我國依靠首次普查掌握的關于污染的數據,不斷扶持環保產業以滿足持續增長的環保治理需求。
除去普查的紅利政策之外,我國也從其他方面入手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支持力度,據估計,在“十三五”時期,環保產業全社會總投資有望達到17萬億元,比“十二五”有大幅提升。
其中,確保數據真實是關鍵。涉及到環保相關數據時,造假手段總是層出不窮。據統計,僅在2015年,全國共發現2658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等問題,有17省區市立案78起。
有媒體報道稱,諸如“戴口罩式”的造假術,在很多地方也有不同版本,有的將采樣管插入礦泉水瓶,有的在監測軟件上留“后門”等。以前造假主體多是企業,而最近的西安環境數據造假事件竟然是本該為數據真實性把關的環保部門監測人員。
究其造假原因無非來自兩方面:一是企業趨利本質決定。二是政府照顧政績和考核壓力驅使。監測污染數據尚且遭遇了不少阻力。那再看普查全國污染源這項工作,其面向對象復雜,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普查內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普查全國污染源遠比監測污染數據復雜,阻力自然不會少,因此,如何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成為關鍵。
對此,《通知》要求,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除此之外,我國還將全面貫徹實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環境。在普查過程中,通過與宏觀社會經濟數據、衛星遙感調查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和環境統計歷史數據及其他專項調查數據相比對,使各類主體“不能造假”,確保數據真實性。
而在保證普查數據準確上,我國將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等制度,從普查方案設計、普查人員選調和培訓、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報、普查數據審核匯總、處理和上報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和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同時將普查數據與其他相關領域的關聯數據信息進行比對驗證,在提高普查效率、減少被調查對象負擔和調查成本的同時,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
以此來看,我國對于第二次開展全國污染源的普查已經做了相當充分的準備,面對大眾都關心的數據造假問題也從法律上做出規定,對于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信經過多方努力,雖不能完全避免造假事件的發生,但是重壓之下,必然會讓數據真實性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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