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7-9-17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保網近日從江蘇省財政廳官網獲悉,江蘇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境保護廳近日起草了《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 征求意見稿 "....
北極星環保網近日從江蘇省財政廳官網獲悉,江蘇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境保護廳近日起草了《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 征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集意見稿,目前江蘇執行的排污費征收將改為環保稅的形式征收,意見稿對環保稅的適用稅額方案進行了明確,南京的適用稅額標準都比全省水平要更高一些,比如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 4.8 元,而南京市為每污染當量是 8.4 元。
以下為詳細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規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境保護廳起草了《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為了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公眾在2017年9月2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寄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63號江蘇省財政廳(郵編:210024)。
2.電子郵件請發至:767048125@qq.com。
附件:1.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
2.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說明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
(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南京市為每污染當量8.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南京市為每污染當量8.4元)。
附件2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我們起草了《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以下簡稱《稅額方案》)。現作如下說明。
一、法律依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幾點說明
《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別于其他稅種,環境保護稅不以籌集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旨在通過發揮稅收調控作
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綜合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我們按照標準總體平移、統一適用稅額、保留地區差別的原則提出稅額方案。
(一)標準總體平移
2015年,省物價局等部門在對污染治理成本進行測算的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出臺《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5〕276號),明確了2018年我省排污費征收標準,其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該標準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保監管技術和環境污染治理需求相適應,也符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要求(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因此,我們擬將2018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平移為我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5.6元。
(二)統一適用稅額
排污費制度下,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都區分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并設置了不同征收標準。《環境保護稅法》不再區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其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及對應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本身就是按照該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及治理成本綜合測算確定的,因此不必再按不同應稅污染物分別設定稅額標準。此外,統一適用稅額有利于提高企業對所有污染物的重視程度,加大減排治理力度,也有利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
(三)保留地區差別
排污費制度下,我省明確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和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高于現行標準自行制定有利于本地區環境保護的排污費政策。經省政府同意,南京市于2015年出臺《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寧價費〔2015〕76號),規定大氣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為每污染當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為每污染當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學需氧量和五項重金屬為每污染當量8元,氨氮為每污染當量6.4元。為保持政策延續性,擬保留南京市的差別化政策,并按以上兩項原則確定南京市適用稅額,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7倍;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6倍。
按此方案,在不考慮企業治污減排水平提高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下,部分企業繳納的環境保護稅較排污費可能有所增加,但由于《環境保護稅法》取消了排污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費規定,新增出臺符合條件的排污企業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繼續執行符合條件的排污企業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等優惠政策,只要企業加強環保意識,加大環保投入,實施技術升級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減少環境保護稅支出。總之,我省擬定的稅額方案符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符合我省環境承載能力現狀,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省情,也兼顧了排污企業稅收負擔承受能力。
三、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同時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由于同一排放口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為前五項)應稅污染物已經涵蓋了該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項目,我們建議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經了解,目前外省市也無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意向。

(官方微信號:chinajnhb)
(掃一掃,節能環保信息隨手掌控)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