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衍生出金融需求
●為金融服務提供了巨大商機
●拓展服務領域促進綠色經濟
●既是業務創新也是社會責任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簽訂的、意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提出了三種減排機制,即聯合履約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和國際排污權交易機制。其中,與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聯系最為密切的是清潔發展機制。這是一個互利雙贏的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技術等,目的是讓前者從后者獲得“經證實的減排指標”,達到《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量。
《京都議定書》面世后,相應地衍生出諸多與碳排放相關的金融需求,我們稱之為“碳金融”。一是投融資需求,如企業上項目要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的升級換代,如電廠脫硫設備的融資;二是融資項目咨詢,碳排放涉及很多技術和方法學、文本處理等專業知識,從而衍生出龐大的咨詢需求;三是碳排放交易市場。
正因為有大量極具發展潛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和相關金融需求,所以國際投資銀行非常看好“碳金融”這一潛力巨大的藍海市場。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勢頭良好,2006年為100億美元,2007年為300億美元。據世界銀行預測,2008年到2012年每年的碳交易的需求將達到7億噸至13億噸,每年的市場規模至少達600億美元,2012年市場規模將達到1500億美元。
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石油進口大國,石油消耗量占全球比重較大,只要中國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其發電量和能源消耗就必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國家之一。因此,中國碳排放交易的市場空間非常之大,可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提供巨大商機。做好“碳金融”業務,客觀上也將促進中國節能減排事業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綠色經濟的發展,有利于中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在目前高能耗的情況下,我國節能減排壓力很大,而碳交易就是環境治理的一種制度創新。商業銀行積極參與碳交易,首先意味著“綠色信貸”的延伸,因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能創造利潤,客觀上促進了低碳經濟的發展。其次,開展碳排放金融業務也有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社會形象,增強商業銀行的公信力和美譽度。再者,開展碳排放金融業務,可以增加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實際上,這些年國內商業銀行貸款支持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建設項目,已經獲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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