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山東省正在著手統一排污標準,規定境內的小清河、海河兩個流域所有排污單位執行同一污染物排放標準,凡達不到要求的,半年內實施限產治理,限產治理仍然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關停其產生污染的生產線。看了這則報道,筆者禁不住為之拍手叫好。
排污是不能留有特權的。試想,一條江河流域內,如果有100家排污企業,其中99家都治理達標了,而唯獨有一家享有特權的企業仍在排污,結果會怎樣?顯而易見,肯定如老百姓所說,是一泡雞屎壞一缸醬。再想,如果這個企業享有的特權是繳納排污費后就可排污,那么,當繳納的排污費低于治污成本時,這個企業還會考慮去治污嗎?顯然不會。長此以往,江河湖泊的治污目標還能實現嗎?當然實現不了。
道理不難理解,但是從實踐層面上看卻不盡如人意。有些地方為了片面追求GDP的增長,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僅對排污企業網開一面,讓其享有特權,甚至還讓“兩高”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此言并非空穴來風。國家審計署近日發布的對廣東、湖北等16個省份國稅部門2007~2008年稅收征管情況的審計調查結果顯示,在審計抽查的287家高污染、高耗能企業中,竟有超過半數(156家)的“兩高”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總金額高達19.01億元。這既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也給治污增加了難度。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對待治污問題我們絕不能把注意力只盯在“揚湯止沸”上,而應該像山東省那樣,首先從科學發展理念出發,在輿論導向、政策措施、考核指標體系等方面引導各級政府不斷增強環境意識和責任感,切實改變過去那種以重復擴張落后產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的發展方式。在此基礎上,再加大“釜底抽薪”和制度創新的力度,形成一套既相對公平又相對完善的減排制度保障體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確保污染減排目標實現。 張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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