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風電為例,原料和市場兩頭在外,一些企業看到有利可圖,部分地方政府也為體現GDP政績,爭先恐后,一哄而上,結果形成消耗了我國的能源、污染了我國的環境卻為發達國家生產了清潔能源。” 8月25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謝克昌委員指出當前,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實踐和當前的能源、環境形勢對該法進行修正很有必要。
謝克昌解釋說,以風電為例,盡管2008年底全國風電裝機達到1250萬千瓦,但也只占總裝機容量8億千瓦的1.56%,至于發電量所占當年總發電量的比例就更低,只有不到0.4%(120億度/3.5萬億度),僅僅是裝機容量比例的1/4,顯然不只是收購制度問題。
謝克昌說,由于缺乏統籌協調、規范發展,很多大公司急于上馬“圈風”,風機裝備大部分從國外購買,缺乏自主創新。至于太陽能發電,目前的成本是燃煤發電的8-10倍,如無載體太陽能無法轉變為人類所需要的能量,而載體材料的生產要消耗能量,因此不利用可再生,利用了則不再生。用于太陽能發電的光伏電池材料多晶硅在制造過程中不僅能耗高,污染還十分嚴重。
由于盲目生產和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多晶硅國際市場的價格只是原來的1/3左右,在建的停了下來,建成的達不到產能,企業欠銀行的貸款,員工需要安置,于是借國家要擴大內需、保就業,不少企業向國家要補貼。為此,謝克昌建議在修正案的第9條中“因地制宜”前增加“立足國內”;“實施進度”前增加“自主創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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