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規范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水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規范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管理。
通知明確指出,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臺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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