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8月24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9月30日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礦致地下水位下降應進行補救或賠償
《條例》規定,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實行取水許可的情形除外。
對取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的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的新增取水。
《條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受到嚴重污染的;已經或者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質水文狀況不適宜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應當對不同含水層進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河道采砂應與疏浚河道、保護水源相結合
該《條例》就如何對水資源進行保護進行了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江河、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管理范圍內禁止專業養殖場(戶)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禽畜糞便;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儲、填埋各類廢棄物;向水體傾倒廢渣、動物尸體、各類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藥、毒藥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方式捕殺水生動物等。如有違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條例》規定河道采砂應當與疏浚河道、保護水源相結合,同時禁止下列行為:未經許可擅自采砂或者超出許可限制采砂的;破壞河床、嚴重影響河勢穩定的;損害堤防等水工程的;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砂石場,損害堤防或者河流水質的。(記者 周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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