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環境處罰行為,佳木斯市出臺了《佳木斯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辦法(試行)》。
該《辦法》規定了環保掛牌督辦的適用范圍,確定了8類環境問題適用于掛牌督辦: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建設項目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問題;威脅飲用水水源的環境安全隱患問題;連片污染和工業園區集中污染問題;屢查屢犯、長期得不到解決的違法排污問題;對不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不按環境影響評價建設,不依法驗收的單位,或者污染治理項目不按規定施行、不依法驗收的問題;環境行為評價為“黑色”的單位;基層政府出臺的“土政策”問題。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對于實施掛牌督辦的企業,環保部門要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并加強管理并跟蹤督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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