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管理,確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市制定出臺了《嘉興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針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并要求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辦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強調,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需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該辦法的出臺將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有利于提高我市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將有效地遏制排水戶偷排、亂排、私接、亂接等違法現象,提高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力度,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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