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不一帶來困惑
雖然兩部委都有理由出臺新能源汽車的管理規則,但在企業人士看來,這不僅疊加了審批手續,更重要的是,標準不一帶來很多困惑。
工信部的《準入規則》與科技部的《推薦目錄》是何關系,目前企業人士就存在不同理解。長安汽車集團新能源汽車公司副總經理任勇的理解是,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先滿足《準入規則》的要求,之后才有資格進入《推薦目錄》。而一家研究電動車的非整車企業的負責人則認為,只要技術過關,他們這樣的非整車企業的產品應該也有資格進入科技部的《推薦目錄》。“工信部主要管產品準入,科技部主要負責技術創新,因此我們的產品進入不了工信部的產品公告可以理解,但應該有機會參與科技部的示范。科技部的《推薦目錄》應該比工信部的更寬泛,不僅是正規軍企業的產品。”
在技術路線上的分歧更讓企業人士困惑。對于電動車動力電池,科技部之前一直比較看好鋰電池,近期關于汽車動力電池的研發經費都主要投向鋰電池,一些電池企業也開始投資汽車鋰電池的生產線。而工信部的《準入規則》,將鉛酸電池的混合動力車與純電動車列為成熟期產品,鎳氫電池的混合動力乘用車也屬于成熟期產品。使用鋰電池的混合動力與純電動汽車,則被歸為發展期或起步期產品。按照規定,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可正常上牌照并在全國銷售使用。發展期產品與起步期產品只能批量或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銷售或示范運行,且需要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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